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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部门在污染治理中不能“越位”
2017年03月29日   来源:2017年第6期   作者:李雪峰

    环保政策密集出台,养殖业环保压力也在持续加大,经各级政府的责任分解,本应由其他部门承担的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关闭搬迁工作也被分配到了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在应对这些工作时,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往往显得力不从心,无法可依。因此,笔者认为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牧法》《动物防疫法》规定,各级畜牧部门应向党委政府做好汇报,做到不缺位,不越位,重点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科学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址
    负责制定辖区内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进行规划和管理,严禁在禁养区内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
    二、推广科学适用粪污防治技术
    坚持“收集、利用、减排”的原则,加强技术指导和培训,大力推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积极推广“雨污分离”“干湿分离”“沼气发酵”、发酵床养殖、有机肥加工等废弃物处理利用技术和林下养殖等农牧结合循环发展模式,从源头预防和消减排放量,把粪污处理利用与改善土壤结构、提升地力结合起来,实现养殖废弃物的肥田、丰产和富民,促进农牧生态循环。
    三、严格强化动物防疫监管
    普及健康养殖和动物防疫知识,做好动物免疫、消毒、检疫、疫病监测及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工作,严格执行病死畜禽“四不一处理”规定,严格落实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补助政策,对不按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和畜禽养殖档案不全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严肃处理,防止病死畜禽污染环境。
    四、配合环保部门建立联动机制
    对检查、巡查中发现的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及时制止并向环保部门报告,提请环保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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